莫耀文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伤害二审改判辩护词
来源:莫耀文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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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 x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辨护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XXX的二审辩护人。接受委托后,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,并会见了被告人。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,我认为,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,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。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
一、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,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属证据不足,量刑不当。

1、一审法院对本案主要事实的陈述仅仅用了一句话:“……被害人陆xx与被告人 xxx争吵时,突然用镰刀划伤 xxx的手臂,后又持柴刀追 xxx,其行为是有过错的;被告人 xxx持抢得的镰刀朝被害人陆xx挥舞乱砍,砍对陆xx致命一刀,造成陆xx死亡的后果,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,属防卫过当……”。认为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,这一后果非常严重,就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行为,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。而对被告人当时所人身所处的境地只字不提,被告人当时是如何砍中被告人的?对于当时被告人持所抢得的镰刀防卫被害人时,被害人是否正在持柴刀追砍被告人?被告人在本案中向被害人一共吹了几刀?当时双方所处的位置如何?等问题均没有查明。

2、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,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。法院对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韦xx等的证言予以了确认,按照被告人 xxx的供述,本案的基本事实是: xxx当时与陆xx碰面时,陆xx突然持镰刀砍其,两人便争吵,后陆xx又持镰刀来砍其,因路面不平而绊倒, xxx便趁机夺取其镰刀。随即陆xx抽出持柴刀要吹其,要求还镰刀,但 xxx不同意,想拿去给村里人看。陆xx便持砍刀追砍 xxx xxx在退让的过程中持镰刀挥舞企图制止其靠近,在陆xx冲上来欲砍其时被镰刀砍中。 xxx见陆xx倒地后,便跑开回到村里。证人韦荣妹证实,当时她听见 xxx讲“我要拿这把刀到队里给村干看。”,讲完后听见有脚步声,接着就听见陆xx的哭声。由此可以看出,被告人 xxx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形,而法院却又不给予认定。

3、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依照该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,首选的刑期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即应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。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,同时有自首情节,其家属又主动代其支付了相当的赔偿金。按照刑法第20条,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,应当减轻处罚,即在基本刑期之下判处,本案中仅这一情节就应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。而一审法院却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!其量刑可谓明显不当。

二、本案中被告人 xx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依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,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。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:
1、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。本案中, xxx和陆xx相遇时,陆xx无缘无故就突然持镰刀砍 xxx。在 xxx夺取其镰刀后又持柴刀追砍 xxx。很明显,陆xx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 xxx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安全。
2、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。陆xx一见面就突然持镰刀砍向陆xx,在镰刀被夺走后,其立即抽出柴刀,威胁 xxx还其,在 xxx拒绝并提出要拿给村里人给时,就持柴刀追砍 xxx。由此可见,陆xx的不法侵害是一种持续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。
3、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。 xxx在陆xx持柴刀追砍其时,急情之下,持抢得的镰刀朝陆xx挥舞,在陆xx冲上来时砍中其。说明, xxx只是去欲砍其的人实施了防卫行为。

4、这一条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,所谓“必要限度”,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,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.我们认为,防卫行为只要是与侵害行为的性质,强度以及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基本相适应,则应视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在受到陆xx持柴刀追砍时,当时 xxx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,精神高度紧张,他只是凭本能地持所抢得的镰刀挥舞抵挡,无法迅速判明对方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,也没有条件去准确地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、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。 而且,本案中,陆xx碰见 xxx时突然无故持镰刀砍 xxx,当镰刀被夺走之后又持柴刀追砍 xxx,其行为属于行凶性质,严重危及 xxx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,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, xxx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陆xx死亡的后果,但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三、公诉机关认为背篓上有被砍的刀痕是被告人陆xx在与被害人陆xx打架过程中持镰刀砍中留下的,没有事实依据。

1、本案中,被告人 xxx一直很坚定地认为,其清楚地记得,只是在退后地过程中,持所夺取的镰刀砍中了被害人一刀。据最先到事发现场的陆运作(被害人陆xx亲哥)的证言证实:(案卷第55页)“……我就和覃x勇用陆x生的柴刀去割他竹篓上的布,割得一条三个手指宽的浅蓝色的布条,又用镰刀割断陆润生左边裤管上布……”由此可以看出,当时情况紧急,他们在用柴刀去割背篓上的布,及有可能是他们因为紧张,同时砍割到了背篓的其他地方。

2、从相片上来看,背篓上留下的刀痕是很浅的,从常理上分析,如果是他们在一起还持刀相互砍的情况下,一定是用了相当的力气,背篓被砍中,留下的刀痕应当深得多。而且一定是不只是背篓开口那个地方,还有其他地方也有划痕。

3、认为背篓也被砍中的推断,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推理。一般情况下,在打架的过程中,双方都是面朝对方的。除非是要跑开的一方,才背向对方。而本案中,陆xx是持刀追砍 xxx,他不可能背向 xxx,因此 xxx也不可能砍中陆xx的背篓。

4、本案中,当时 xxx当时所持的是其之前抢得的镰刀,而陆xx所持的是柴刀,这一点是有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鉴定结论证实的。柴刀的刀痕和镰刀的刀痕是有明显的差别的,只要对背篓上所留下的刀痕作鉴定,即可查明。然而,本案并没有对这进行鉴定。公诉人也只是一种意想的推断,没有证据支持,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。根据证据规则,对于这一事实,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认定。

综上所述, xxx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的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,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,为了维护正常良好的社会秩序,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,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行为作斗争,建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宣告 xxx无罪.

此致

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

辩护人: 莫耀文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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